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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产业协会简介

智能制造产业协会简介

陕西省智能制造产业协会是为陕西省重点行业与板块企业提供智能化配套,由省工信厅拟推进,陕西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各类工业软件商,软件集成商、智能制造设备提供商(工业机器人、立体库、生产线、AGV/RGV智能物流设备等)、研究院(所)、学校和从事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相关的民用企事业单位和企业用户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高研院担任理事长单位。
陕西省智能制造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陕西省智能制造产业协会(简称:智能制造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IMIA 。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为陕西省重点行业与板块企业提供智能化配套,由各类工业软件商、软件集成商、智能制造设备提供商(工业机器人、立体库、生产线、AGV/RGV智能物流设备等)、研究院(所)、学校和从事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相关的民用企事业单位和企业用户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在推动陕西省智能制造水平和推动智能制造的产业孵化与落地、推动企业发展改革、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在推动当地智能制造深度发展的战略任务和产业经济活动中提供服务,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工信厅、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A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省智能制造发展战略、产业规划、体制机制、政策法规、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等组织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并协助其制定有关政策法规。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以及企业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利益;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社会责任,促进行业发展。
(三)推进智能制造产业深度发展。搭建融合服务平台,促进“官”“产”“学”“研”资源良性互动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举办发展研讨会、技术发布会、成果展览展示会和大型论坛类活动等。
(四)联合陕西各大高校、企业开展高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为企业打造高端智能制造人才专家库。
(五)依法组织开展行业内的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和向国内外发布相关动态信息,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战略决策咨询、技术开发咨询、问题研究、评估评价等相关咨询服务。 
(六)组织推广先进智能制造理念、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先进管理经验、精益生产管理理念和管理创新成果;依据政府委托,组织开展智能制造水平评价和智能制造成果评审、监督等。
(七)组织开展国际重大发展理论研究和组织学术成果交流活动。
(八)协会在国外开展智能制造相关技术交流和合作,协助会员拓展国际合作渠道。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智力引进,组织技术交流与贸易合作相关活动。
(九)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各种形式的人才、技术、对标、精益生产、安全、质量、营销和管理等方面的讲座和培训,举办大型的管理论坛。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交相关资质证明;
(二)经理事会和秘书处讨论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按照会员级别程度参加协会举办的论坛,培训等活动有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个性化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3-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会办事机构重大事项的决策、经济运行掌控;
(四)对外文件的签发;
(五)国际交流活动、内部规章制度、内部机构调整、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与负责人聘用;
(六)指导办事机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1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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